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wsjk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11-22 08: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51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

1.坚持统筹推进。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约束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医改、推进健康湘潭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十四五”卫生健康工作规划。市、县两级政府每年定期研究部署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医改考核内容。成立湘潭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

2.落实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规范内部治理结构、管理构架和权力运行规则。建立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完善自查制度。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要承担医疗集团或医疗共同体内部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强化联动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清理完善责任清单,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产业等开展属地化、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不良执业行为,维护群众合法健康权益和医疗卫生行业良好秩序。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情况通报等,实现部门联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

4.推动社会共治。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支持市医学会、市护理协会、市医院管理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行业服务行为自律机制,发挥其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完善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规范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和信用评级管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培训长效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

(二)建强监管队伍

1.健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市、县、乡三级卫生健康监管体系和村级网格员协助监管制度。加强市、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建设,明确机构性质。理顺城市两区与工业园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的体制机制。落实县市区委托乡镇(街道)执法改革,将医疗卫生纳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范围,负责医疗卫生的日常监督、信息采集报送、简易行政处罚工作。明确村(居)计生专干为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承担监督协管和信息报告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

2.增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能力。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装备。重点建设好约谈室、合议室、听证室、询问调查室、模拟执法室、警示教育室、罚没物资暂存室、培训室、档案室和快速检测检验中心等“九室一中心”功能用房,配优监控监测设备、电教设备、执法装备、快检设备、应急装备,保障执法、检测、应急等用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卫生健康执法实训基地,广泛开展监督执法业务培训、案例评审、技能比武,全面提升重点疑难案件查处能力、快速检测检验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社会服务创新能力。探索试行首席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员制度。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规范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行为。大力推进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严格规范监督执法程序、标准和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严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推行“一支队伍执法、一个标准执法、一律着装亮证执法、一次性综合执法”模式,禁止随意检查、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加强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

(三)推进智慧监管

1.完善平台建设。以湖南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管平台为基础,结合湘潭实际,拓展应用功能,建立完善湘潭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管平台和调度指挥中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2.智能监督执法。建立移动监督执法系统,全面应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实时采集、上报、查询卫生监督信息,实时开展监督执法,实时记录监督执法全过程。建立在线监控监测系统,逐步对医疗废物处置、生活饮用水卫生、游泳场馆水质卫生、放射卫生等开展在线监测、实时监控和预警。建立在线快速识别监督系统,逐步对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现制现售水机、住宿场所等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情况实行消费者扫码识别监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3.互通共享信息。对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协同互动,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与行政许可、监测检测、投诉举报、执业资质、抽查检查等信息互通共享,动态联合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4.开展层级监管。运用综合监管平台,市、县两级对基层信息采集、案件办理的数量、质量和时效进行实时监控,提醒督办;加强执法文书、案卷和资料的稽查抽查,及时处置监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创新监管机制

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医疗卫生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逐步实现跨部门联合抽查。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日常巡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2.推行信用监管。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湘潭”网站。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用记录管理及应用。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3.实行网格化管理。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纳入对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明确网格员为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员,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

4.协同综合监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推进阶段(2020年11月底前)。在市、县两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构建市、县两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查、联动、考评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2月至 2021年12月)。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查,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 年12月起)。各地各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加强领导本辖区内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狠抓责任落实;要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差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经费投入与罚没收入挂钩。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和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典型案例查处和通报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相关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牵头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发改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应急部门:负责将职业卫生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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