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二、调查与处理
三、法律分析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第5.2.2规定: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第3.1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第3.2规定: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第6.1.3规定:粪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国家“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的二氧化氯消毒片对污水进行消毒,且未对污水进行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本案的违法事实是基层医疗机构典型的违法行为,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消毒灭菌意识欠缺,对于医疗污水的消毒与灭菌效果的检测的重视程度不够,消毒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是导致该类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该类卫生行政处罚对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管理,严格落实消毒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减少和控制医源性感染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基层医疗机构有着很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