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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章、政务公开、综治维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综合协调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人事科(卫健人才工作办公室)。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承担全市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培养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承担健康湘潭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内部审计科、审批服务科)。承担本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和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执法案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推进普法、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等相关工作。按照授杈范围负责统一受理、办理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统筹协调相关科室审批服务业务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限时办结。参与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审联办工作,按照联审决定受理、办理本部门有关手续。负责研究卫生健康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开展政策调研职责。

(六)体制改革科。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办公室)。拟订传染病相关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等建议,以及应急状态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督促指导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拟订全市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拟订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承担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并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承担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八)医政医管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社会组织行业党委办公室)。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重点专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负责开展、推动本部门主管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九)中医科(湘潭市中医药管理局)。贯彻执行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的全面监管。承担全市中医药科研工作管理、人才队伍培养、适宜技术推广、重点项目监管、医疗广告审核、单验秘方收集整理、中医药文化传承、行业统计信息汇总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管理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依法审验并办理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校验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及变更注册等事项。指导中医医院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中药事业与产业发展。

(十)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全市乡村医生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十一)医疗应急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拟订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

(十二)科技教育科。提出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草案,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监督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十三)综合监督科。拟订医疗监督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办重大医疗违法案件的处理。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本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使用管理和药事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

(十五)健康促进科(爱国卫生工作科)。统筹协调全市健康促进工作。承担健康湘潭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促进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农村改厕工作。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承担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

(十六)妇幼健康科。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市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母婴保健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职业健康科。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九)宣传科。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党建科。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二十一)保健科。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安排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保健工作。指导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